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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已逾二十年,还有子孙要求继承房产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7 11:32)    点击:199

  长沙律师带来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紫阳县高桥镇的一对老夫妻老张和老杨养育了五个孩子,分别为张大、张二、张三、张四、张五。1992年,老张在村里修建了房子,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张大,老杨、老张分别在1973年、1993年、1994年先后去世。张四在2008年将其父张某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了自己的名下。张二2013年去世,有一个女儿小花。张四去世后,其弟张五于2014年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张三、小花找到张五,要求各分得房屋三分之一的份额。张五则认为继承诉讼时效已过,他俩无权要求获得遗产。张三和小花遂将张五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三在明知父母去世后,并未主张遗产分割,且其对张四将父母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到自己名下,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被告张五于2014年将张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张三认为被告张五擅自将父母的遗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要求继承父母遗留的房产。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原告张三父母死亡超过20年,已经超过人民法院最长的诉讼时效保护期间,故张五以诉讼时效抗辩的理由成立,而小花则不享有在本案中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张三和小花的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当事人一定要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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