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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是‘小三’!”原配街头张贴大字报,结果......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22-05-16 11:14)    点击:254

长沙律师分析案情

  案情回顾

  小丽和阿明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某天小丽却无意间通过阿明手机,发现他与公司女下属小珍的短信记录。小丽当即火冒三丈怀疑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在臭骂了丈夫阿明一顿后小丽越想越气,开始谋划报复小珍:

  01送“锦旗”

  在网上定制购买一面印有污蔑、诽谤小珍人格的锦旗寄给小珍本人

  02发“传单”

  在小珍居住小区发送、张贴传单污蔑、诽谤小珍

  03贴“大字报”

  在小珍住所附近的涵洞墙壁上、电线杆配电箱、七菜馆广告牌旁等5处位置张贴了5张污蔑、诽谤小珍的“大字报”

  不堪其扰的小珍情绪奔溃

  于除夕之夜拿刀自杀

  被家人救下后向法院起诉小丽

  要求其停止对小珍

  名誉权侵权的一切行为

  赔礼道歉

  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小丽将印有侮辱、诽谤内容的锦旗寄给小珍,在公共场所张贴侮辱、诽谤小珍的传单,主观上具有对小珍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小丽因其诽谤行为已经受到治安处罚,不影响小珍要求其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小珍与阿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应当通过合法的救济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借口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

  小珍要求小丽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小丽通过张贴传单方式侵犯小珍名誉权,为小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也应让信息通过此方式进行扩散为宜,故小丽应向小珍书面道歉,并将道歉信张贴在其原张贴传单处。

  小丽张贴侮辱、诽谤传单公布了小珍的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影响了小珍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给小珍带来精神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小珍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和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小丽停止对小珍的名誉侵害,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小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并在小珍住所附近等处位置张贴公示,张贴时间为七天;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媒体上,费用由小丽承担。

  二、小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说法

  名誉,是社会上人们对公民或者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名誉权的保护,已失效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现行有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是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后果是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生活、工作受到影响,客观上将使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通俗讲即“惹人诽议”。

  侵害他人名誉权,依法需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侵犯名誉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侵权人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珍与阿明长期保持婚外两性关系,二人的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有悖社会公德,影响了小丽的家庭生活,小丽自身的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害,但小丽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救济渠道,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不能以受到伤害为理由肆意侵犯他人名誉权,否则仍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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