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不可取 遵守法度方可为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6 11:16) 点击:242 |
长沙律师分析案情医疗卫生健康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民间有很多所谓的“赤脚医生”,自认为医术之高,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却干起了“医生”的行当,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正是害人也害己。 案情概要: 被告人杨某路在未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给村民看病开药治疗。在为被害人周某某输液治疗的过程中,周某某突发疾病死亡。经鉴定,周某某属于病理性死亡。 法庭审理: 3月9日,松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行医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当庭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有话说: 是不是有人会发出疑问,这个周某某既然是自身突发疾病导致死亡,为何“医生”还要获刑?这个不难理解,正所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不难于听言,而难于言之有效。”这个“医生”虽然不是导致周某某直接死亡的原因,却因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需要各行各业的助力,但也需要法律法规来予以规范,不讲规矩,终究是无法成事,还可能让自己陷入囹圄。望大家引以为戒,莫要心存侥幸。要敬畏法律,做一个遵法、守法的好公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该文章已同步到:
|